甘肅出臺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辦法
58個礦種按出讓收益率征收,21個礦種按出讓金額征收
近日,經甘肅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甘肅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聯(lián)合印發(fā)《甘肅省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采礦權出讓收益,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照中央40%、地方60%的比例分成。探礦權出讓收益,按中央40%、省級30%、市(州)15%、縣級15%的比例分成。采礦權出讓收益,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出讓的,按中央40%、省級30%、縣級30%比例分成;市(州)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出讓的,按中央40%、省級30%、市(州)15%、縣級15%的比例分成。
《辦法》將礦業(yè)權出讓收益由之前的按出讓金額一種征收方式,調整為按出讓收益率和出讓金額兩種征收方式。按出讓收益率征收的,甘肅省涉及煤炭、金、鎳、鉛、鋅等58個礦種,礦業(yè)權出讓收益=探礦權(采礦權)成交價+逐年征收的采礦權出讓收益。按出讓金額征收的,甘肅省涉及石英巖、大理巖、花崗巖等21個礦種,其中公開出讓的,礦業(yè)權出讓收益按照市場競拍價確定;協(xié)議出讓的,礦業(yè)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值、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測算值,兩者就高確定,首次繳納比例不低于出讓收益的10%,剩余部分按規(guī)定分期繳納。征收方式調整后,礦山投產前僅繳納成交價部分,礦產品開采銷售后按出讓收益率結合礦產品銷售收入的方式逐年征收。
為做好新舊政策銜接,《辦法》強調,2023年5月1日前已簽訂的合同或分期繳款批復不再調整的,礦業(yè)權人繼續(xù)繳納剩余部分。對過去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未進行有償處置且不涉及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礦業(yè)權,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內未繳納的礦業(yè)權出讓收益,按《辦法》規(guī)定出讓收益率方式征收。對于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2006年9月30日以來欠繳的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價款)應予以補繳。(任寶霞 李林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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